近期,国内外颁布多项国际贸易投资政策和法令,这些新规定已经或即将开始生效实施。进口许可、通关便利、贸易救济、产品检疫、外国投资等方面均有涉及。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国内
2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将297项商品纳入“零关税”原辅料政策清单
据新华社1月26日报道,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将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纳入“零关税”原辅料政策清单。
2月1日起深圳港恢复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为保障港口安全,进一步提升港口安保设施水平,确保进出口货物安全通行,深圳港决定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恢复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夯实港口安全发展基础,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通畅。此措施暂定自2025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征收标准为小柜8元人民币,大柜12元人民币。
2月4日起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据商务部网站2月4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相关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1月8日起实施氯氰菊酯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1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3号(关于氯氰菊酯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日前,商务部发布了2025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金比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氯氰菊酯(税则号列29269090)时,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的相关氯氰菊酯,商品编号应填报2926909013。公告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
1月1日起实施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202号(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现就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发布相关事项公告,自1月1日起实施。
裁定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1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老挝养殖水产品获准进口
1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8号(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养殖水产品进口。
玻利维亚奇亚籽获准进口
1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6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奇亚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玻利维亚奇亚籽进口。
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获准进口
1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进口西班牙种禽及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进口。
香港养殖水产品获准输内地
1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1月9日表示,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总部型机构,商务部、国家外汇局决定废止2011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
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206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被代替标准《出口淀粉检验规程》(SN/T 0394—1995)等9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